一、王国斌操纵证券市场案
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,2011年12月,证监会对王某某账户涉嫌操纵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st波导”)股票价格行为立案稽查。
经查,2011年4月26日,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,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操纵“st波导”股票,致使“st波导”股票价格由开盘价5.42元上涨至收盘价5.70元,最高时达到5.75元(涨停价),涨幅为4.01%,振幅达6.93%,影响其他投资者对“st波导”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,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“st波导”股票,之后卖出所持有的“st波导”股票以图获利。王国斌操纵“st波导”股票亏损41,440.08元。
证监会认定,王国斌的上述行为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所述“违反本法规定,操纵证券市场的,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,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…”违法行为。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,证监会决定对王国斌处以30万元罚款。
本案中,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,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行为,是典型的短线操纵。短线操纵具有严重的危害性:一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,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二是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,扰乱证券市场秩序,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,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。
本案中,唐建平的行为是一种介于长线操纵和短线操纵之间的新型操纵行为,违法手段隐蔽,通过融资和多点布局,造成交易行为真实、活跃的假象,意图掩饰操纵股价的实质。唐建平的操纵行为涉及金额十分巨大,性质较为恶劣,应受到法律严惩。
本案中,周武秀在连续高价买入的同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,拉升股价的同时造成交易活跃的表象,并在股价升高后卖出所持有的股票,操纵手法典型,性质恶劣。
online message
0730-8688899